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副处长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梁某在任职于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时,利用负责环保企业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设交易环节等方式,侵吞某环保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的国有资产。其以亲属名义设立多个空壳公司,通过虚假承包协议将价值280万元的国有资产转移至个人控制账户。2022年4月,群众举报其改制期间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某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梁某通过隐匿账目、虚增支出等手段,累计贪污公款2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后梁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手段,导致国家损失13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梁某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1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生态环保领域改制过程中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