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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局长石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过程中,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与该局下属三家国有公司负责人共谋,通过虚增采购项目预算、伪造合同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涉案总额达12万元,其中6万元以'业务招待费'名义私分给局内8名干部职工,其余资金用于支付个人消费及违规发放绩效奖金。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破坏政府采购制度公信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降,引发群众对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防止集体贪腐侵蚀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