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系统厅级干部杨某虚报冒领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虚增材料采购价格等方式,骗取教育专项经费共计3.8万元。其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及日常消费,涉案金额均未纳入个人财产申报。2022年1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支出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初核发现杨某存在隐瞒收入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原案未予立案。2023年9月,某市监委依据新发现的电子数据线索重新启动调查,确认其通过虚报工程量骗取公款事实。杨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造成某省教育系统资金损失3.8万元,破坏事业单位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未立案,后某市监委依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监察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凸显再审程序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