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期间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担任某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债务等方式,隐匿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公开披露的资产处置信息。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虚假交易为手段,侵吞改制资产变现所得52.3万元,其中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案件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国企债务纠纷时发现异常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确认其贪污行为。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3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市两家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损失达78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再审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纪委监委初核立案,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补充调查。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中权力监督缺失问题,警示相关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