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谭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市财政局原局长谭某利用其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与副局长李某、科长王某共谋,通过虚增合同金额、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将国有资金3.8万元私分至个人账户。谭某等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创造中标条件,再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将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财政局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经调查锁定谭某等人违法行为。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具体操作细节。该案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2万元,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公开透明度,损害政府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谭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同案犯李某、王某分别获刑一年及有期徒刑九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与制度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