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处长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负责人,利用管理学校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其通过虚设供应商账户、篡改财务凭证等手段,将200万元项目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案发后,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学校违规招标问题时发现潘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贪污事实。潘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赃款150万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追缴剩余50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基建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上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公权力监督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