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石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石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某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其通过伪造资产核销凭证、虚增抵债资产价值等方式,与同事共谋将5笔合计15万元的国有资产违规分配至个人账户。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违规放贷问题时发现石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该行为导致国有金融资产严重流失,造成某市信用社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引发群众对金融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2年6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金融监管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