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陆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陆某在2019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审批环保治理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侵吞财政拨款。其在多个重点排污企业治理工程中,指使下属篡改项目合同金额,将20万元至3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任职期间环保资金使用异常,经初核认定陆某存在重大贪污嫌疑。陆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在再审程序中被迫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达到治理标准,造成某省重点流域水质恶化,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2023年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调取银行流水、项目档案等关键证据,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陆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0万元至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生态环保领域资金使用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