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下属国企人员叶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叶某在某市交通局下属市政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监管科科员,负责对道路施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未按规定对施工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默许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以次充好。在某县城区改造项目中,叶某收受施工方好处费共计3.8万元,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3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其长期存在履职不力问题。经审计认定,因监管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涉案款项已追缴但未主动退赔。叶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虽认罪但未能有效挽回损失,引发社会对工程安全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5月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经三个月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移送法院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当庭认罪,但未主动退赔全部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监管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防止因失职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