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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处级干部陈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退税申请材料、篡改财务数据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辖区企业所得税退税款共计3.2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陈某通过虚设资金监管流程、伪造审批签字等手段掩盖资金去向,涉案资金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因股市亏损造成无法追回。2021年9月,该县税务局在年度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委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共计2.8万元,影响当地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财务监管职责,防止公款被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维护税收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