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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银行原信贷处处长田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某银行信贷管理处处长时,利用审核贷款担保的职务便利,虚构企业融资需求,将单位5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为亲属违规提供质押贷款。其通过伪造担保合同、虚构企业资质等方式,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案发后经审计发现,涉案资金涉及23笔贷款业务,其中15笔因田某违规操作导致银行担保责任无法追偿。2023年3月,群众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田某主动退缴赃款18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逾1200万元,导致多笔贷款逾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田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由田某家属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金融从业人员应严守资金使用规范,杜绝以担保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维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