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级干部程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防治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某县河流治理的专项拨款共计3.8万元,分三次转入其亲属名下理财账户用于短期投资。案发系2022年6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厅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某县环保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后经审计部门核查其银行流水及关联账户资金流转记录,最终承认犯罪事实。案发后程某主动退赔2.5万元,剩余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导致某县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延期开工,造成生态修复工作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28万元。其所在单位因监管失职被追责,相关环保项目后续通过财政拨款弥补资金缺口。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纪委监委线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传唤程某接受调查,调取财务凭证及银行流水,经庭审质证后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单位因监管不力被责令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财政资金,凸显环保专项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廉洁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