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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曾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组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伪造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挪用专项建设资金3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房地产投资。其犯罪手段涉及篡改招标文件、操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伪造财务凭证等环节,导致国家拨付的扶贫专项资金无法专款专用。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曾某犯罪事实。曾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资金去向并退缴赃款180万元,但仍对部分挪用行为性质提出异议。案件造成公共资金监管严重失灵,相关项目进度滞后,致使2000余名群众受益延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5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八年,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曾某因挪用公款320万元,造成重大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专项经费,维护公共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专属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