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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厅级干部梁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梁某担任某省税务局基层分局局长,负责辖区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对某科技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开展税务稽查,致使该公司通过伪造贸易合同、虚增货物价值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退税款320万元。2023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异常退税数据,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梁某监管失职行为。涉案资金通过梁某亲属控制的境外账户转移,造成国家财政重大损失。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问题,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导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该事件暴露出基层税务系统监管严重缺位,致使国家税收安全遭受重大损害。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立案侦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梁某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监管责任意识,防止因失职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