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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组长丁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丁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专项工作组组长期间,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在主导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企业隐性债务,违规批准非公开招标程序,致使国有资产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转让。经审计发现,该企业改制后出现5万元以下的资产缺口,且丁某未能及时追查资金流向。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移交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违纪所得2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承认主要责任。该案导致原企业改制方案无法执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引发职工集体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经立案审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丁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非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监管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严惩。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