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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原成员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在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中,作为专项工作组成员负责资产清查环节。其在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文件方式掩盖违规操作,涉案金额达200万元。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产处置异常,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失职行为。该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影响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引发群体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并组织庭审,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退缴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损失由所在单位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强化监管职责,防止因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