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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审批流于形式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马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负责国企改革方案审批的职务便利,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默许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致使三家国企在改制过程中流失国有资产共计280万元。该资金被相关企业负责人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至个人账户,马某未按规定追缴。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数据,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马某在审批过程中多次回避关键审核环节,对申报材料中明显矛盾之处未开展实地核查,导致监管失职。案发后,马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造成国有企业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引发职工信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证据材料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损失由相关单位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审批环节必须严格规范流程,杜绝形式主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