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原科长梁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长时,长期擅自脱离岗位未履行监管职责。其通过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默许企业违规排污等方式,导致辖区内3家化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300万元。案发后群众举报,该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梁某在任职期间多次伪造检查报告,对重点排污企业监管流于形式。经审计认定,其失职行为致使生态修复费用增加200余万元,且存在收受企业贿赂的违纪事实。梁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问题,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320万元,但其玩忽职守行为已造成严重环境损害和公共财产损失。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依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企业账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经某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后进入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梁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警示公职人员须坚守岗位职责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