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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办公室原主任马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马某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某县属化工企业改制工作。其在安全评估环节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生产安全审查,隐瞒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在明知企业未完成环保验收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企业恢复生产,导致2022年8月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期间安全管理漏洞,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马某主动配合调查,退缴个人所得2.3万元,对失职行为供认不讳。该事故暴露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监管缺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审理过程

2022年9月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格履职,强化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