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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肖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有资金共计15万元。其中,2021年6月挪用5万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2022年4月挪用10万元投资非法集资平台,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高利贷。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调取其经手的2021年度政府采购台账进行核查。肖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仍无法挽回全部损失。其行为导致某市重点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延期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一审公开审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剩余7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维护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