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处级干部董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董某自2018年起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基建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教育专项经费拨付文件的方式,先后三次将总计320万元的教育基建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县中学教学楼建设,董某却将其用于房地产投资及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6月,某省教育厅在内部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核查确认董某违规挪用事实。案发后董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0万元,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剩余120万元去向,称已用于境外理财亏损。案件造成某县中学教学楼项目停工半年,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资金使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2022年3月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董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7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特定用途资金,维护教育领域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