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石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和虚增项目成本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280万元专项建设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个人投资某股票账户及偿还高利贷,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2023年7月,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发现石某多次通过亲属账户拆解资金,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还80万元赃款,并承认挪用事实,但剩余200万元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某市政道路项目停工三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对石某立案侦查,2024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2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其单位承担项目损失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