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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科员蒋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蒋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核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方式,将本应用于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共计4.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微信零钱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科技企业设备购置,蒋某却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2022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时发现该局专项资金使用异常,经线索移交至市监委立案调查。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其行为导致某科技企业因资金不到位被迫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案发后,蒋某所在单位已启动内部整改程序,重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审理,因证据存在争议发回重审,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特定资金用途,凸显对专项资金监管的严肃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