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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于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主任期间,负责监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对某省属国企改制方案中资产处置环节长期失察,导致该企业通过虚假评估程序将价值120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500万元低价转让。案发时间为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期间大量资金流向于某亲属账户,涉案金额达150万元。于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承认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后续企业经营困难。其行为造成该企业职工福利体系崩溃,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历时14个月完成证据固定与司法鉴定,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

于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监管职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企改制公平性。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