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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王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教育厅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拨付的280万元教育设备采购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实际用于王某亲属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周转,期间通过虚增合同金额方式向第三方借款150万元,造成公款长期未归还。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检察机关侦查确认王某存在挪用公款行为。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80万元赃款,其余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某县教育信息化项目因资金缺口被迫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短期周转且未获利。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出示资金流向明细及证人证言,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资金280万元中已追缴80万元,剩余部分将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教育领域资金管理需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止公共教育资源被非法侵占。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