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网贷被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网贷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第三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企业主)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操作网贷提现业务。对方伪造警官证和法院文书,谎称需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以避免司法追责。张某某在未核实情况的前提下,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后转账,后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自愿参与网贷操作,且已通过平台完成提现,不存在资金被非法占有的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电商平台聊天记录、伪造证件截图及部分转账凭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知情同意书等反证。仲裁员结合监控视频内容及网贷平台提现记录,认定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因诈骗造成的损失,但因申请人未及时保存完整转账凭证,酌情扣除部分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注意核实用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身份,警惕'紧急止付'等诈骗话术。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