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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冒充诱导入金仲裁胜诉

【标题】财务人员被冒充诱导入金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财务,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合同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自称公司投资部门主管的李某(身份冒充)以贷款审批需先充值入金为由,通过支付宝多次诱导其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伪造合同文本并提供虚假网站截图,声称资金将用于公司项目。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收款账户实为第三方个人账户,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构成合同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通过贷款审批程序,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流程文件。经核实,李某使用的企业工作账号与公司实际注册账户不符,且贷款审批系统存在权限漏洞。仲裁员现场演示网络借贷平台操作流程,确认存在诱导充值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个人需返还2.5万元,剩余部分由平台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账号管理机制,求职者应核实招聘方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公司因未及时核验审批账户真实性导致损失,提示用人单位应强化内部风控,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