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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劳动者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安机关人员的消息,称其涉嫌重大犯罪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其通过某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并多次索要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操作,导致约3.5万元损失。事后发现均为诈骗,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进行反诈宣传存在过错;公司辩称员工应自行承担网络风险,且未发现异常情况。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劳动者网络诈骗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要求双方陈述经过。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明。张某某展示其保存的诈骗对话截图及平台转账记录,证实受骗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反诈告知义务,对劳动者损失存在管理责任,裁决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2条:单位应当履行反诈宣传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反诈教育,对异常转账行为及时干预。劳动者需保存完整证据链,遇可疑情况应优先核实身份,避免点击不明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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