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骗取学生保证金案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学生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加盟代理业务,因涉嫌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能办理银行贷款审批业务。在取得信任后,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进行资金多级拆分操作。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及屏幕共享权限,最终发现该公司实际为线下街面诈骗团伙,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业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模式,资金用于项目运作,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证实资金流向异常,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工号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及业务凭证,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57条,认定公司构成诈骗罪,责令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业务真实性。维权时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提供银行流水等客观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