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谎称系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以教育培训资质审核为由要求其进行贷款操作。诈骗分子诱导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后,以'冻结账户'为借口要求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调取平台信息,后发现账户异常提现受阻,立即联系该公司协商解决但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未及时核实对方身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平台操作截图。公司承认曾与张某某联系但否认诈骗行为。仲裁委结合通讯内容及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虚构执法身份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该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提现款项,对剩余损失因报案不及时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身份伪造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遇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执法信息,避免轻信'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要求。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的,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