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投资老师冒充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投资老师冒充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交易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与自称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添加好友。对方以'内部投资渠道'为名,谎称能提供高额回报,诱导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期间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验证码,后APP因涉嫌诈骗被平台下架,张某某无法联系对方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称李某为员工并提供部分交易记录,但无法解释为何要求共享屏幕及验证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短信截图及APP下架通知。公司仅提供员工名单及部分合同文本。经核查,李某身份信息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且第三方支付记录显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账户无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公司投资顾问身份,以虚假承诺诱导张某某转账,构成诈骗行为,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对虚假投资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资质,警惕所谓'内部渠道'要求提供验证码或屏幕共享的行为。发现被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避免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加强实名认证审核,防止被用于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