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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APP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APP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借贷APP申请借款5万元,平台要求缴纳3.5万元保证金后才能提现。期间客服人员冒充平台工作人员,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将保证金转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因未留存完整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案件侦办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用户误操作,且已通过APP完成合同签订,不构成诈骗。双方对交易真实性及证据效力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部分支付截图及客服对话录音,公司提供了APP注册协议及所谓'系统日志'。因关键证据缺失,仲裁员要求补充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平台转账记录,最终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因自身过错导致证据灭失的0.7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保存完整交易记录。遭遇异常要求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警,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损失扩大。仲裁机构对证据链完整性要求严格,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