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公检法人员微信诈骗
【标题】学生遭冒充公检法人员微信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因办理助学贷款需提供个人信息,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冒充公检法人员方式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部门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助学贷款涉及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其下载'安全验证'APP并进行屏幕共享。在对方指导下,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诈骗软件,该公司业务员通过精准信息诈骗手段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犯罪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业务员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取款项,公司则称系个人行为且已报案,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责任及是否应追缴违法所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及监控视频,显示诈骗分子使用公司注册电话号码。公司虽否认,但无法解释电话号码泄露问题。仲裁员现场核实发现APP开发信息与公司关联,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诈骗款项2.8万元,并处罚金1.2万元用于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核实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企业需加强员工培训及电话号码管理,公民应提高防诈意识,发现诈骗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