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加盟费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加盟费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案由涉及商业交易中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被宣传单吸引,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对方承诺年化收益达30%且无需押金,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次日,冒充客服的微信账号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成'平台提现',后称资金需转至私人账户可加速到账,张某某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联系企业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企业资质、伪造客服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履行服务义务,未收到转账款项。双方对转账凭证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验证码截图,公司仅提供空白合同。仲裁员要求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资金流向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企业主李某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5万元本金并赔偿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加盟代理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脱离平台交易'等异常要求。微信转账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验证码等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企业主若未实际提供服务,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