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3.5万元货款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3.5万元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教育培训公司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因货款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教学设备。对方以招聘人员身份添加其QQ,声称可提供培训资源支持,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货款。转账后对方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支付验证码,随后资金被快速转移。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调取平台信息并保存相关短信截图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招聘身份及培训资源,通过伪造平台信息实施诈骗;公司则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已按约定交付货物,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重点审查了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证据。公司虽提交内部员工通讯录,但无法证明转账系职务行为。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其未能合理解释账户异常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3.5万元货款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