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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保证金诈骗案证据不足

【标题】教育培训保证金诈骗案证据不足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声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作为培训保证金,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且未提供合同文本。期间对方多次要求提供验证码及身份证信息,张某某因待业急需资金未充分核实公司背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该交易为商业合作,保证金用于课程服务,且张某某未提供书面协议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QQ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转账记录。经质证,公司无法说明保证金用途及服务内容,亦未出示相关资质证明。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但未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未完全支持张某某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类交易应优先核实机构资质,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对'征信修复'等敏感服务需警惕,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维权时应注意收集完整证据链,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诉求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