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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张某某3.5万元案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张某某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因对方虚构采购项目导致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采购电子产品为由,要求张某某支付3.5万元预付款。对方伪造采购合同及发票,通过跨境账户接收资金后失联。张某某在转账过程中被诱导提供手机验证码,后发现受骗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属民事纠纷,称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境外,结合聊天记录中要求屏幕共享及验证码的细节,确认公司存在诱导转账行为。公司未能提供采购真实凭证,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3.5万元并赔偿5000元维权费用,同时建议启动刑事程序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

【分析启示】交易前应核查对方资质及合同真实性,跨境资金需保留完整流水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