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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保证金诈骗维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保证金诈骗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网络借贷项目产生纠纷,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接触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诱骗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李某声称需跨境转账处理资金,要求财务人员王某协助操作。期间李某先返还部分小额利息,随后失联,导致张某某损失殆尽。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王某违规操作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协议,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采纳张某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要求公司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验证。公司虽质疑证据效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明,仲裁委依据《电子签名法》确认证据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财务人员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裁决公司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资质,资金流转应保留完整证据链。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管制度,防范员工违规操作风险。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