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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索要验证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索要验证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合同诈骗及虚拟币资金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时,被自称公安机关人员的微信联系。诈骗分子以'贷款审批异常'为由,诱导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谎称需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实为虚拟币通道)方可避免账户冻结。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收款账户为虚拟币平台,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合同诈骗及诱导转账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第三方诈骗,且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虚拟币交易记录及平台宣传材料,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退还张某某投资款约3.5万元,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虚拟币流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行为效力认定;《电子签名法》第16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电子证据应及时公证保全。平台方应规范交易流程,避免诱导用户进行高风险虚拟币操作,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投资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