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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冒充客服骗取转账未及时报案败诉

【标题】婚恋对象冒充客服骗取转账未及时报案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事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案由涉及网络诈骗与劳动关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国企员工的李某某,对方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添加微信。李某某发送伪造的政务短信链接,引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APP并缴纳3000元培训费。期间以'需脱离平台交易'为由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办理入职,后张某某发现李某某身份造假且平台无相关职位,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提供完整转账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应退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个人诈骗与企业无关,且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双方对转账凭证真实性、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及诈骗行为与企业关联性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APP界面截图及聊天记录,公司提供平台备案信息及第三方支付接口审计报告。仲裁员实地走访张某某住所,确认其未留存完整交易凭证且无法提供入职证明。针对'脱离平台交易'主张,公司出示其与张某某沟通的录音证据,证明对方明确知晓平台存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能证明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部分转账行为发生在平台交易之外,但考虑到公司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酌情支持其主张部分退款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劳动关系认定原则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平台资质与对方身份,警惕'脱离平台'等异常要求。建议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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