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加盟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加盟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加盟代理,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加盟信息时,被自称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某添加好友。对方以提供贷款渠道为诱饵,要求张某某缴纳加盟保证金及设备款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完成现金交付后,被要求下载名为'财富通'的APP进行账户绑定。该APP在交付后3天被平台封停,李某某以'审核未通过'为由失联。张某某报警后,警方发现该公司未注册'财富通'APP且无贷款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商业交易,且已提供部分投资理财方案,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APP截图及转账凭证,发现涉案账号存在频繁更换IP地址及异常登录记录。公司未能提供与张某某的书面合同及理财方案具体内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时间断层但具备初步证明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贷款专员实施欺诈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协议且部分证据缺失,支持其主张的2万元损失追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加盟需核实企业资质及合同条款,警惕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账号。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业务,保留全部沟通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