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诱导转账3.5万被封号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诱导转账3.5万被封号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主营网络技术服务。因公司涉嫌虚假采购业务,张某某通过短信被诱导参与虚拟币转账操作,后涉案账号被封停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构的采购项目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某虚假APP进行虚拟币转账,声称可修复征信记录。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真实性的情况下,分三次转入约3.5万元。后公司突然封停其操作账号,且无法提供采购合同及交易凭证,张某某遂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金额;公司辩称系内部流程失误,且已将款项用于虚假平台运营,否认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负责人沟通的短信截图、虚拟币转账记录及虚假APP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但因缺乏直接交易凭证,认定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公司存在诱导虚假交易行为,但因证据不足未能完全支持张某某的全额退款主张,仅判定公司需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警惕虚假平台诱导,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及业务真实性。虚拟币转账前需确认资金流向合法性,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警,避免陷入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