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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公司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

【标题】张某某被某公司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合同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第二周,公司声称需办理贷款业务退款理赔,安排'贷款专员'李某某与张某某对接。李某某以总部名义要求其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并通过伪造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诱导其操作。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受骗,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资金已被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构事实,要求全额返还诈骗款项;公司辩称该员工属自主操作,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公司虽否认李某某职务身份,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某使用公司名义及伪造办理流程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利息及其他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求职者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注意24小时止付时效。本案中受害人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回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