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教育培训保证金遭身份冒充诈骗
【标题】张某某教育培训保证金遭身份冒充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网购用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对方要求向其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作为保证金。次日收到自称公司董事长的短信,称需通过指定链接补交培训费,链接指向境外服务器。张某某按要求操作后发现账户被转走2.8万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领导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交易,称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且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部分资金流转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跨境流转事实,审查短信记录显示发送号码与公司注册号码不一致,鉴定链接域名存在伪造痕迹。公司未能提供培训合同及课程服务证据,张某某提交的支付凭证与异常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保证金2.8万元,认定其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3条关于虚假身份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培训项目中的保证金陷阱,保存短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核实对公账户资金流向,发现冒充身份诈骗应同步报警与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