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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投资用户,因加盟代理项目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投资加盟项目,后收到自称公安部门电话称其贷款逾期需缴纳保证金。在对方要求下,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并立即转账至指定账户。资金到账后,骗子以'资金监管'为由诱导其进行多次扫码付款操作,最终导致全部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且未尽到审核义务构成诈骗;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渠道,实际交易由第三方完成,且申请人未核实对方身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网贷提现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平台合作协议及第三方服务商名单。仲裁委要求补充资金流向追踪证据,经核查发现涉案账户存在多笔异常转账记录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未对合作方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请人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8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投资者需保留完整证据链。遭遇'公检法'诈骗时,应立即留存通话记录并报警,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固定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