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投资用户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商业交易中被他人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到自称部门领导的陌生电话,对方以公司有特殊投资项目为由,要求其缴纳保证金方可参与。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联。诈骗分子通过线下街面场景诱导其脱离平台交易,谎称需线下办理入金手续,最终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公司则认为其主动脱离平台交易属个人行为。双方对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张某某提交部分支付记录及通话录音,但证据链存在缺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证据,其提交了信用卡支付记录及与所谓领导的通话录音,但无法证明对方身份。公司辩称交易完全通过个人账户完成,与企业无关。仲裁员调取平台交易信息未发现异常,但确认张某某存在未核实转账对象资质的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冒充领导的诈骗信息造成损失,公司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对脱离平台交易导致的证据缺失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通讯管理机制,员工需核实转账对象资质,优先通过官方平台交易。遭遇冒充熟人诈骗时,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