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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公司财务人员时,被冒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客服人员诱导至虚假购物网站。对方以系统升级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通过二维码转账至虚拟币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扫码支付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公司账户突然被冻结,该笔款项经核查已转入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存在冒充政府部门人员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该员工系个人行为且已离职,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虚假购物网站界面、虚拟币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虽否认但无法提供员工离职证明及资金流向说明,仲裁委采纳申请人证据链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张某某3.5万元款项并承担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内部人员权限管理,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劳动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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