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公司涉嫌商业交易诈骗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专员。同年7月,公司以'某项目采购'为由要求其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发送短信威胁账户冻结,诱导张某某点击伪造链接操作资金流向。后公司以'业务需要'为名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内部流程失误,称转账行为属业务操作范畴,否认诈骗意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伪造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证明业务真实性。仲裁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技术勘验,确认短信发送主体与冒充身份一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交易场景、伪造公检法身份等行为,判决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的70%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审批双重验证机制,个人需警惕'账户冻结'等紧急话术诱导。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存证,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