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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企业主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账户异常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安人员的短信,称其公司账户涉嫌洗钱需缴纳保证金至虚拟币账户。对方谎称可先返3000元利息,并诱导张某某通过扫码付款方式向指定虚拟币地址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司承担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账户异常风险导致的损失,公司则辩称未授权任何虚拟币转账操作且已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虚拟币平台交易记录及短信截图,确认转账系张某某个人操作。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账户安全告知义务,亦未对异常交易进行及时阻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赔偿张某某因账户安全漏洞导致的损失1.2万元,其余款项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账户安全告知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个人遭遇类似骗局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主张权利时应区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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