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被婚恋对象骗3万元遭索赔
【标题】老年人被婚恋对象骗3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仲裁,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公司项目经理的李某。对方以'新型理财项目'为名,谎称公司有内部渠道可获取低价商品,承诺月收益8%。张某某按指示向李某支付宝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作为保证金,期间李某通过视频通话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李某以'系统升级''保证金返还'等名义分三次返还1.2万元,此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团伙,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李某进行商业合作,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有公司授权、转账性质为投资款还是诈骗款,以及屏幕共享记录是否能证明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部分短信截图。公司方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要求核验屏幕共享记录。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转账时间线进行鉴定,确认李某账户在交易期间无任何公司业务关联。最终依据证据链完整性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3万元保证金,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虚假宣传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婚恋平台衍生的网络投资骗局,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平台应加强实名认证与资金监管,发现异常交易及时冻结账户。维权时注意时效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损失扩大。